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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27 【字体: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行为,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的规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市(州)人民政府派驻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承办。
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  督察员原则上在下列退休人员或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
(一)曾在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县政府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领导;
(二)曾担任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副高以上职称)从事规划管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三)曾担任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领导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副高以上职称)从事规划设计、研究的专家;
(四)曾在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教学研究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
(三)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城乡规划设计及城乡规划科研、教学方面工作5年以上,业务能力强,协调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廉洁自律,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
第六条  督察员遴选:
(一)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自愿报名;
(二)申报人单位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初审,填报《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厅局及院校申报人经本人工作单位初审后报督察员办;
(三)督察员办对市(州)、省有关单位、院校报送的申报名单按照遴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
第七条 新选督察员应从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中产生。省督察员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督察员候选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列为考察对象;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推荐人选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聘任、派遣
第九条  候选督察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聘任和派遣工作;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地域相近、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原则负责统一派遣督察员并颁发《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证》;
第十一条 督察员聘期3年,期满后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大于70周岁;
第十二条  聘期内督察员岗位出现空缺,按遴选程序增补;
第十三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将督察员划分若干组,督察组组长负责组织该组督察员开展巡察和专项督察工作,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实施日常督察;
第十六条   督察员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督察组组长并研究明确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督察员应按月向督察员办报告督察工作情况,按年度向督察员办报送书面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做到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完整备查,同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所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在规划督察工作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针对违反城乡规划问题和重要情况的专门报告,督察工作记录及工作月报、年度工作总结;
(四)督察员、督察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纪律与考评
第十九条  督察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秉公督察、廉洁奉公、保守工作秘密;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四)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包庇隐瞒;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
第二十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督察员进行年度工作考评。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为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的,督察员办应将其考评情况书面告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奖惩、晋级晋档等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履职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中止聘任并向离任的称职督察员颁发纪念证书。督察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需离任的,应提前两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下任督察员做好有关交接工作,移交任期内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第二十六条  离任督察员应将《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证》交回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按在原工作单位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的规定,督察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拔付,督察员劳务费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休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2017年3月1日起实施。